公安悬赏百万缉凶赏金哪里来怎么得
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杨郁娟
举报一人悬赏100万元——前不久,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对5名陆丰籍涉毒上网逃犯进行公开悬赏通缉,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奖励100万元。
百万赏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实际上,近年来,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都发布过悬赏通告,悬赏通缉涉黑组织、命案、涉毒等在逃人员,悬赏金额不一。今年以来,海南省公安厅、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都曾发出过百万赏金通缉在逃人员。
如何才能获得这百万赏金?公安机关对哪些犯罪嫌疑人会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金额怎么定,谁来出?悬赏通告和通缉令又有啥区别?带着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郁娟。
通缉令和悬赏通告
发布范围对象不同
记者:什么是悬赏通告?对什么样的犯罪嫌疑人要发布悬赏通告,是按照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还是超出一定时限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就要发布?哪一级公安机关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杨郁娟:悬赏通告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发现案件线索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要约,请求相关人员提供线索或证据,并承诺支付相应报酬的侦查措施。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法律没有规定发布悬赏通告的条件,在侦查实践中,由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侦查进展等确定是否发布。通常情况下,犯罪案件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或恶劣社会影响、悬赏对象有明显特点或人民群众有可能掌握情况,公安机关可能发布悬赏通告,如对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以悬赏通告发动群众提供相关犯罪线索,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身份未能明确、罪行不够逮捕条件等情况下,以悬赏通告发动群众协助缉捕犯罪嫌疑人。但应当注意,悬赏通告不宜随意发布,因为它有可能造成悬赏金额攀高、侦查人员形成依赖心理和不利于保密等问题。
记者:我们注意到,通缉令和悬赏通告有些类似。公安部不定期会发布A级或B级通缉令,地方公安机关也会发布通缉令。请问通缉令是怎么发布的?A级通缉令和B级通缉令的差别在哪里?为何有的通缉令有赏金,有的没赏金?
杨郁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是群众扭送通缉对象至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羁押通缉对象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针对以下3类人员可以发布通缉令:身份已经查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服刑期间越狱逃跑的罪犯。在有必要依法通缉上述在逃人员时,办案部门制作通缉令,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过张贴告示、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A级通缉令是公安部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通缉令,即公安部主动发布的通缉令;B级通缉令是省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通缉,提请公安部核准后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通缉令;还有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在辖区范围内发布的通缉令。法律对通缉令有无赏金没有明确规定,发布单位可以提供赏金也可以不提供。
记者:请归纳下通缉令和悬赏通告有哪些不同?
杨郁娟:通缉令和悬赏通告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发布的范围不同。通缉令的发布范围限定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范围内,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悬赏通告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侦查需要确定发布范围,没有太多的管辖范围的限制。第二,针对的对象不同。通缉的对象是在逃人员,包括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押脱逃的罪犯;悬赏通告的对象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有助于破获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如查找监控影像中的人员、辨认模拟画像的悬赏通告、查找赃物或犯罪工具的悬赏通告等。第三,悬赏通告提供赏金,且必须写明赏金的具体数额,而通缉令可能有赏金,也可能不提供赏金。
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用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以便尽快查获嫌疑人或破获案件。同时,通缉令和悬赏通告也能够促使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部署缉捕防范措施,实现协同作战,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能力。
协助抓获方能全奖
赏金不一上不封顶
记者:悬赏通缉,各地赏金差别很大,比如同样是涉毒人员,有的地方悬赏两三万元,有的地方10万元至20万元,有的地方100万元,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别?赏金的钱谁来出?赏金最高能到多少?
杨郁娟:通缉令和悬赏通告的悬赏金额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其一,犯罪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性。通常情况下,案件性质越严重、社会危害性越大,赏金可能就越高。其二,发布机关的支付能力、意愿和相关规定。
我国的3类通缉令,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额统一规定为5万元,由公安部支付;有时,为了提高激励力度,负责侦办案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能会在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赏金,增加部分由办案公安机关支付;B级通缉令的悬赏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意愿确定,并由各省公安机关支付;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在辖区范围内发布的通缉令,悬赏金额由发布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的支付能力、意愿确定,并由发布机关支付。除了A级通缉令之外,其他通缉令和悬赏通告的赏金各不相同、上不封顶。
记者:悬赏、通缉中都有类似这样的表述“举报并协助警方成功抓获在逃人员”,那么实践中,怎么算协助了警方?如果举报并协助了,最终公安机关没有成功抓获在逃人员,还会给赏金吗?
杨郁娟:就通缉令而言,群众获得赏金的前提是提供了直接、明确线索使通缉对象落网,如直接提供了在逃人员躲藏的房间号码、乘坐的车辆号码和具体位置等。如果群众提供了有助于侦查的线索,但是不够明确和具体,公安机关也可以酌情支付部分赏金。就悬赏通告而言,由办案部门对群众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评估,根据其对侦查破案的价值或作用确定是否支付赏金。
记者:在逃人员中不少是亡命之徒,有的还是犯罪团伙成员,团伙中多人在逃。举报会不会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实践中,公安机关怎么保护好举报人?有没有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发生?
杨郁娟:我不掌握因协助缉捕通缉对象或提供悬赏通告信息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具体案件或相关统计。但可以合理推测,犯罪嫌疑人或在逃人员有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也是群众不敢大胆举报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特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法律没有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实践中,公安机关会采取不公开举报人身份或掩饰信息、线索来源等方式保护举报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会采取一些专门的人身保护措施。
法律规范日益完善
赏金数额逐渐提高
记者:我国的悬赏、通缉最早什么时候出现的?这些年来,公安机关的悬赏、通缉在数量、内容、质量等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原因是什么?
杨郁娟:悬赏通告由各地办案机关视情况发布,我手上并无有据可查的第一份悬赏通告的相关资料。而第一份全国性的通缉令发布于1983年2月。1983年2月12日,辽宁沈阳发生了一起特大凶杀案,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警方根据线索确认犯罪嫌疑人为王宗玮和王宗坊(即“东北二王”案件),鉴于案情重大,且二人持有枪支,公安部发布了新中国第一份全国通缉令。1983年9月13日,犯罪嫌疑人在江西广昌被击毙。
随着社会动态化发展,人、财、物的流动日益增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逃往异地或流窜犯罪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实施通缉和悬赏也越来越有必要,以大范围通缉查获犯罪嫌疑人、以高额悬赏激励群众协助侦查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
在过去几十年里,通缉令和悬赏通告的发展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形式日益多样化,尤其是借助电视、网络、手机等载体,通缉令和悬赏通告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快的时间传达出去,对犯罪嫌疑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围堵局面;以悬赏的方式激励群众提供信息、线索日益得到广泛认可,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赏金数额也有较大提高。
与此同时,通缉令、悬赏通告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完善。当前,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在辖区范围内通缉在逃人员的职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通缉令和悬赏通告的实施条件、发布程序、文书内容和发布形式等;公安机关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展开网上追逃,总结历次追逃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形成了规范化的《破案追逃新机制》,采取分级通缉和倒查责任制度。这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持续性、规范化地实施通缉和悬赏提供了保障。
记者:对进一步完善悬赏通缉工作,您有何意见建议?
杨郁娟:随着对提供信息的人给予经济报酬的做法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相关部门应当对悬赏金额及其兑付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举报人的安全予以充分关注,建议对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和人身安全作出明确规定,以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