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铁路建设安全、铁路线路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禁止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如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提出,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路地协作、公平合理、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铁路线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从事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规定》要求,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气枪等攻击性器械实施可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建设的塑料大棚、彩钢棚、活动板房、广告牌、防尘网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规定》还明确,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实施非法拦截列车、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等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加强监督管理 明确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和未封闭区域铁路用地红线内的铁路安全工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有关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铁路电力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的,或者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