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要集中摸排一批线索,特别是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多位长期关注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他们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
关注受害者后续 建议明确救济责任
今年两会,长期关注女性权益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带来了《修改刑法第240条,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的议案》《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等。她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者刑期,实现买卖同罪,提高震慑,同时,对妇女拐卖情况进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续综合救助机制。她认为,保护女性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条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胜男说,但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被拐卖妇女数年乃至数十年的被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收买者”可能只以“拐卖罪”或“虐待罪”等轻罪单一处刑,单纯的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我建议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规定买卖同罪。适当增加刑罚,对收买行为提高刑法打击,会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蒋胜男说。
其带来的《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参照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打拐办负责组织打拐活动,建立纵向联动机制,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
具体建议包括,完善以社区、乡镇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每年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破除封建陋习,增强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等。
蒋胜男还建议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让查处的拐卖案件均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建议规定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无效。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应该明确收买地政府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当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济的,受害人或监护人可按照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主张权利。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
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终生追责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一直在为解救被拐儿童、妇女等话题发声。
在张宝艳看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拐卖犯罪已经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社会各界纷纷行动起来,用自己的方式宣传反拐,用自己的力量帮助寻亲家庭和被拐的妇女儿童。
“全社会都在呼吁严厉打击人贩子,甚至要求判罚死刑。这样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迫切希望国家能够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力度,从重从快处罚,彰显社会正义,严惩拐卖犯罪分子。”
张宝艳告诉北青报记者,今年她建议,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实际上是绑架行动,但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等多种犯罪伴生,同时,还给被拐妇女儿童家庭造成了长期的精神伤害,所以应该最低参照绑架罪至少十年起刑。”
她同时表示,因为对受害人的侵害长期发生在买主家,所以,买主量刑不应该低于拐卖罪,应该重于拐卖犯罪量刑。
张宝艳还建议,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生追责。
她说,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的。所以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生追责。”
她同时提到,各地对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她们寻找亲人。
“建议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基层政府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提拔。”张宝艳说。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全国人大代表张婧婧
建议设立全国打拐专项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关注到了妇女拐卖问题,她建议,通过多种举措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同时,在打拐的技术上,她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
张婧婧建议,要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实施“买卖同罪”,通过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张婧婧认为,凡是拐卖妇女,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惩处。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张婧婧认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类的犯罪,但是通过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从容地应对各种类型犯罪,实现罪刑相当。
在打拐的技术上,张婧婧建议要加强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实施“网上打拐”“网上解救”和DNA亲子鉴定工作。为了有力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对人贩子和被拐入拐出的妇女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她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舍得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争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抓紧抓好。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管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时发现被拐妇女及人贩子的线索。劳动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务市场,严格市场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妇女上当受骗。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妇女、儿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妇女的子女户口迁移,以及相关的其他社会保障。对于被拐妇女应当由当地的人社和妇联帮助其就业,引导其回归正常生活,保护被拐妇女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胡卫
建立警戒系统 形成打拐“天罗地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胡卫也关注到了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对于打击拐卖行为,胡卫建议利用技术手段,建立警戒系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打拐的“天罗地网”。
去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就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近期相关地区也已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残疾人等群体权益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一系列的打拐行动如何真正落到实效,胡卫建议要完善法律制度,“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应该坚持买卖同罪,同时,打击人口拐卖一定要落实好强制报告,建议明确规定,如果相关地区负责人发现人口拐卖却不报告,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列入违法行为,要对其进行处罚”。其次,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方式、时间节点,而且有关部门要真正地联合起来去开展排查行动。此外,还要在技术上有所突破,形成一个打拐的“天罗地网”。
胡卫认为:“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部署警戒系统,一旦发生人口拐卖或是绑架事件,可以在电视、广播、手机上,以及机场、码头、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大屏幕,甚至是高速公路上的电子提示牌上等各种终端,第一时间提示相关信息,动员公共机构、城市、乡村、社区等尽可能多的资源去寻找失踪人员,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形成一个全社会打击人口拐卖的氛围,让犯罪分子不敢拐、无处逃。目前我们的网络技术、智能系统如此发达,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做到、做好。” (记者 蒋若静)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阻碍解救”应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他准备提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朱征夫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朱征夫认为,当下最为急迫的是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开展解救。公安部发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他建议,如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可以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可按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或者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