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工作
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在内蒙古各级党委、政府通过政策、资金支持下,有力地推动了基层社快速发展,基层社发展的数量和质量大大提升,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民致富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自治区层面,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了 《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5号),为基层社建设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拿出2000万元支持基层社恢复建设工作;近一个月内,自治区政府张韶春副主席先后两次就加强基层社建设提出了要求。
在盟市层面,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强基层供销合作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财政对每个新建基层社支持30万元;锡林郭勒盟行署决定财政拿出50万元支持基层组织建设。
在旗县层面,通辽市奈曼旗政府决定按每个基层社100万元股本金的标准支持基层社重建;开鲁县政府计划利用3年时间,为每个基层社投入发展资金50万元,达拉特旗政府4处国有资产使用权变更为旗供销合作社所有,使用权有效期20年,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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