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下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随即出台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6号),各盟市、旗县相继出台贯彻意见或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内蒙古供销合作社精心部署、多措并举,采取全区供销合作社工作会议、旗县社主任培训会议部署,区社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与重点盟市对接、赴重点盟市社督导,区社工作组分赴盟市、旗县社调研督导,改革办全体人员分片联系、对出台文件进度滞后的旗县一对一督导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全力推动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文件出台工作。
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工作,成立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领导机构,专题部署研究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截止9月11日,全区12个盟市、93个旗县(设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旗县)全部出台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盟市、旗县文件出台率均达到100%。盟市、旗县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充分落实中发〔2015〕11号、内党发〔2016〕6号、内政办发﹝2016﹞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在“三农三牧”工作中的战略地位,根据各地实际提出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保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和服务“三农三牧”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强力政策支持。内蒙古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的全覆盖,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加快推进农牧业现代化、促进农牧民增收和脱贫攻坚、着力推进新时代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