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明确
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
图为重庆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学习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工作会现场
2018年12月29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修订通过了《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规定,重庆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2019年1月4日,重庆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组织全体会员和相关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召开会议,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社、市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领导及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分别就《条例》的贯彻执行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讲解,并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总的具体要求是:各区县经营公司要本作统一思想、坚决贯彻《条例》的“六统一”,严格执行专营政策,认真核发经营许可资质,坚定信心,转变思维,加强有机合作,配合有关部门打黑打私,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条例》,报安全,促效益,保证烟花爆竹市场健康经营和有序发展。
背景资料:
》》为什么要修订?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汪绍敏在市政府关于《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称,现行条例对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噪声污染、预防烟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均对禁放烟花爆竹提出新要求,对条例的修订,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到,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逐步扩大禁放和限放区域范围,不但是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所需,也是坚决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重大举措,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十分必要的。
“重庆在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上经历了两个阶段,1997-2005年主城区禁放,2005-2018年主城区由禁放改限放,限放规定实施13年来,烟花爆竹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张晓涛在就条例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如今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质发生了较大变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认识和需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于控制燃放烟花爆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等规定进行调整。
》》哪些地方禁放?
按照条例规定,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区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也完善了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根据过去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经验,条例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的场所区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规定,条例中还要求,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如何销售运输?
修订后的条例中规定,重庆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组织应当配合做好零售经营选点、规划和管理有关工作,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点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零售经营点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零售经营许可证,按照零售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经营烟花爆竹。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违法怎样处罚?
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方面明确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细化了禁放区域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幅度。
具体来看,在禁放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