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印发了《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合作发展基金是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文件和浙委发〔2015〕17号文件的现实要求,是完善供销社制度建设的应有之意,是强化社有经济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社有经济支撑为农服务机制。
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01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的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金字〔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02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部)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省兴合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安排。2020年首次安排2000万元,以后逐年按比例提取注入。03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省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04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所属院校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三)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专项工作支出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05第五条 设立浙江省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省供销社常务理事会领导,接受省供销社监事会监督。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省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分管财务的理事会副主任和相关领导兼任,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06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合作发展基金提取、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等列入省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07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根据省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重要支持项目,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制定项目申请指南;起草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年度使用方案;做好管委会审议、决策事项的筹备和落实工作;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08第八条 省供销社机关各处室、兴合集团及成员企业、社属院校和有关行业协会,每年年初根据项目申请指南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推荐和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纳入当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内容。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和预期政策目标。管委会办公室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明确提出当年基金收入、支出额度或使用比例、具体项目和所需金额等内容。09第九条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户核算和管理。在省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未批准设立之前,委托省兴合集团代为建专户核算存放和管理。10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支付实行分类分级审签制度,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由兴合集团办理支付手续。(一)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内项目支出,一般由省供销社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但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请省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二)确因工作需要的预算外项目支出,事先需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分管社领导、分管财务的社领导(管委会副主任)同意后,再按支付金额大小办理支付手续: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1—5万元的,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核,报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5万元以上的,需提请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11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申请合作发展基金的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省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报告。如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12第十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建立、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财政、审计、巡视部门的监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