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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台规定,单位每月给女职工至少发50元卫生费
时间:2018-04-24 08:12:23    来源:大河报    返回首页

  阅读提示: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用人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放50元卫生费……4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等,降低工资待遇

  此次,《办法》给女职工送来了各种福利。根据《办法》,我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可享受。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上夜班

  记者关注到,《办法》规定非常细致,对于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要给予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妇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省的孕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在此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费用问题,也是民生关注焦点。《办法》要求,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了,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办法》提出,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单位给女职工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依法起诉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办法》正处于征求意见期间,您有好的建议或者意见,可以在5月24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记者 侯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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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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